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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已认购江北某商品房,即将签定购房合同。请问: 1、开发商说已指定贷款银行,但我想自找贷款银行,请问开发商是否违规,我是否可以跟开发商交涉? 2、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为格式合同,据说一个字都不能更改,此说法是否正确? 3、组合贷款买第2套住房,是否银行统一规定商贷利率不予优惠?非常感谢!

138****3331 2007.08.08 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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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.08.08

365房博士

房博士:1、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的解释,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合同、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条款,假如开发商约定必须首付三成作为销售条件之一,购房者无法接受,则买卖双方都可以选择不买卖,双方不存在违约。 您可以选择直客式贷款,购房者可以绕开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,而通过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,到其他银行贷款。然后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给开发商,还可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。购房者需要交给担保公司的费用有3000元的担保费、200元的公正费以及80元的抵押费。 2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格式合同的确改不了。 3、按照规定,购买第二套住房,商业贷款不能享受优惠利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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